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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大新变化

2013/5/24 15:41:00 网库英才114招生网 【 】  

 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终于在2013年5月21日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了。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教育部学生工作司网站记载这个文件是在 5月7日发布的。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声张,以至于阳光高考平台都要晚两周才发布。而文件上教育部落款时间确是2013年4月18日。我们确实不理解,为什么中央部委的一些公开文件常常在出文之后要走很长时间的“路”才能与公众见面。

 

也许这文件早一天晚一天公布无关大局。可是晨雾不这么看。由于高考是国家意志,政府行为。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是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全国高考招生工作规定的“根本大法”。各省区市都要根据这个“根本大法”制订出台本地的招生工作规定,例如,北京市在2013年4月2日已经发布的《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句话写道:“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这里提到的“教育部有关文件”应当主要是指教育部的这个《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可是当时教育部的这个指导性文件还没出来,不知道北京市制订本市招生工作规的的依据是什么?

 

教育部已经不是第一年这样让地方失去“指导”了,2012年也是这样。教育部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迟迟不出,而《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却在3月31日就发布了。后来一直到6月27日高考成绩都出来了,录取马上就要开始了的时候,教育部才出台了一个《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称“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管理、信息管理等,仍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相关要求及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换句话说,教育部已经在2011和2012年连续两年没有出台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今年出台的文件有什么新的变化,已经不能与上一年的文件相比。需要与两年前的文件进行比较才可以看出。

 

晨雾把《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与《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新的招生规定有如下十个新亮点。说它们是新亮点,未必是指这十点有多么重要。而是说这十点在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中是首次出现。站在考生和家长视角看问题,其中第九个亮点是最大的亮点。家长们读一下,看看是否同意晨雾的看法?

 

一、新规定出现关于异地高考政策的条款

 

   由于2013年是部分省区异地高考实施的第一年。这在以前教育部历年的的招生工作规定上是没有的,可是今年必须有。可是我们知道,各省市区的异地高考政策并不相同,教育部不可能在文件中作出统一规定来。我们注意到在“新规定”的第3条增加了一项补充说明: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从而避开了在这个文件中做更多的解释。同时也与教育部长袁贵仁在今年年初两会上就异地高考是否会由中央统筹问题的表态是吻合的:“教育部作为职能部门,尊重各省市区政府的实施办法”。

 

无论我们把这理解为是教育部对掌控全国异地高考问题的无奈之举,还是有意这样做的。总之这个文件中,异地高考问题已经无法回避,但是又无法说清楚。也只能这样规定了。

 

二、高考体检中体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权

 

由于“旧规定”是在2010年3月出台的,没有来得及将当年的新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考虑进去。“旧规定”上关于高考体检所依据的的文件只有一个三部委的老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事实上新文件在高考体检实践中中已经执行了三年了。因此“新规定”将这部分完善化。在第11条中规定: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因此经过补充后,目前高考体检所依据的是两个文件,而不是一个文件。

 

三、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

 

现行高考录取制度被认为是现存相对公平的一块“净土”,其原因就在于高考录取制度在录取机制上设计了高校与高招办之间的比较有效的监督机制。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审核的高校分省计划进行投档,最大程度避免了权力腐败。但是对于高校自行掌握1%的预留名额相对来说不受地方高招办监督。“新规定”在这方面进行了补充。在第30条规定: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这个条款中最后一句话“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是新增加的。我们今年可以关注一下各个高校是否公示了其预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虽然这在高考录取透明方面已经又进了一步了,但是晨雾认为这里的“使用原则”太含糊,高校很容易打马虎眼。例如,高校这样公示:

 

我校招生计划5000人,预留招生计划50人。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是用于调节各省上线生源不平衡,抑制大小年的发生。

 

这样的公示符合文件的规定,但是却不到作用。要真正透明,不如将“使用原则”改成

“详细用途”。

 

四、对高考录取性别歧视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2012年高考录取后,多出爆出性别歧视问题。对此教育部也做过一些解释。这次在“新规定”中对性别歧视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对比一下新旧规定第43条的区别:

 

    旧规定: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新规定: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很明显,旧规定比较含糊。“新规定”十分具体。只有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可以规定性别比例。

 

这个规定在2013年北京三校小语种提前单独招生的规定中已经看到开始执行。

 

五、拓宽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

 

“旧规定”上只对规定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新规定”中一是扩大了军人子女照顾的范围;二是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为“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新规定”第49条有变化的内容: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那么怎样理解“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这个规定在北京2012年高考已经开始执行。根据北京卫戍区和北京市教委转发的《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去年北京市在执行时候是这样做的: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六、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

 

“新规定”在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增加了力度。我们可以体会一下新规定与旧规定在第51条最后一句话上的一点点变化:

 

    旧规定: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新规定: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旧规定只强调了收费问题。新规定增加强调了“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的禁令。

 

七、考生个人信息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旧规定”仅对公开考生个人信息进行了限制。鉴于近年来非法传播、出售考生个人信息的现象愈加严重,一些落榜考生家庭地址甚至会收到来自各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新规定”对非法传播、出售考生个人信息加以禁止。新规定第56条规定: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就这么一条规定能否杜绝这个丑恶现象,我们还要看效果。

 

八、收到通知书应进行核实和确认

 

这一项是第一次出现在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新规定第57条:

 

5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这一条按照晨雾的理解,由于各种来历不明的录取通知书满天飞,这里是提醒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之后要辨别真伪,以防上当。要到本省区高招办或者正规高校招生网站的录取查询系统查实确认才能放心。

 

九、各省级招办、高校要及时公布录取人数和分数线

 

“新规定”第61条中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

 

各省级招办、高校要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均通过其信息发布渠道公布高校在相关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

 

站在本届考生和家长的视角,在晨雾看来,这一条新的规定是今年招生工作规定中最大的亮点。为什么这么说呢?经历过高考录取的考生和家长一定会赞成和理解晨雾的观点。虽然客观地说,高考录取完成之后,所有考生,无论是被录取的,还是落榜的,都已经“各得其所”,一切都不可以改变了。这时候一定要知道各个高校的录取人数和分数线还有用吗?

 

从晨雾陪伴了六届家长走过高考历程的体会看,考生和家长们在录取完成之后是十分渴望知道自己所填报学校的录取人数和分数线的。一方面被录取的考生希望知道自己比学校的录取门槛高了多少分,而落榜考生也想知道自己距离分数线的差距到底有多大。这是人之常情。另一方面一定有一些落榜考生,特别是达到了分数线仍然没有被录取的考生,十分想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自己未被录取。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考生和家长们的这个要求在往年常常不能够满足。考生和家长们只能从媒体的报道中零星地知道一些高校的录取分数线以及录取了多少人,是否扩招减招等信息。到了二本三本阶段高考录取的信息不再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了,媒体报道就完全失去了兴趣。考生家长们就完全失去的高校录取分数线的信息来源。

 

每年高考批次录取完都有一些考生家长问晨雾,什么时候会公布高校的录取分数线?他们以为高招办或者高校都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呢,他们以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还在等着呢。事实上,只有少数高校会在批次录取结束后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分数线,而北京市高招办这几年都没有及时公布分数线。我只好十分无奈地告诉这些本届考生和家长们,需要至少半年左右的时间,高招办和高校才会公布分数线,但是他们的目的不是向你们公布,而是像下一届的考生和家长们公布分数线,目的是帮助下一届考生和家长填报志愿并进行招生宣传。听到这个回答,当届家长们是多么地失望!

 

今年教育部的招生工作规定给本届考生带来了这个好消息,十分明确地规定了高招办和高校要公开发布高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分数线,并且还严格地规定了时间 -- 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开始前,这就是说必须及时发布,不能延误。我们今年要看看具体执行得怎么样。

 

当然,我们也能预计这项规定很可能会给高招办以及高校带来一些“烦恼”。分数线及时公布之后有一些对自己的录取有疑问的考生家长会去“麻烦”他们。这也许才是此前他们不愿意及时公布数据的原因。但是我们希望高招办和高校都能够提高阳光服务意识,与时俱进。

 

十、公示照顾名单和特殊招生名单要包括至少四项内容

 

迫于公众对高考照顾政策以及特殊招生的质疑和对高考阳光操作的要求,今年的招生工作规定在信息公开方面不仅要求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新规定”第61条对名单公示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相应项目等内容。

 

这就是说公示的每一位考生的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中学、类别这四项内容。按照这个规定晨雾查验了一些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今年公示的相关名单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高考照顾对象名单,发现普遍缺少“性别”项,不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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