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奖励资助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具体要求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10%)

(七)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成绩具体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30%(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学院联评工作。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原则上根据参评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学生本人申请,依据评审条件资格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联合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召开参评年级大会,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获奖材料及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各系(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联合初评的方式评选出拟推荐获奖学生,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拟推荐获奖名单及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院联评。学生工作处()对各系(分院)拟推荐获国家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汇总, 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联合评审,并将联评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国家奖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处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进取,促进学生自强自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无重修或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七)上一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或已解除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等相关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评审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参评学生必须在当年的困难生备案库中,可以按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序,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名额情况,组织联评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困难程度相同条件下,可参考其学习成绩排名和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四)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召开参评年级大会,向学生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各系(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公开初评的方式评选出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拟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的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四)学院复审。学生工作处(部)对各系(分院)拟推荐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将拟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相关材料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处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负担。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专项资金,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助学金获助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处分)的学生;

(二)平时有经常性高消费现象的学生;

(三)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证明等材料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期的学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等相关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一)按上级部门要求,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向学生传达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由辅导员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拟确定的获助学生名单和获助等级报各系(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获助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部);

(四)学院复审。学生工作处(部)按照评审条件对各系(分院)上报获助学生进行汇总和复审,将审核通过的获助学生名单和获助等级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国家助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处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每年1231日前)、春季(每年331日前)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每年1231日前)、春季(每年331日前)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如果有下列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一)利用助学金请客、铺张浪费,或购买奢侈消费品;

(二)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范围是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六)孤儿;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八)烈士子女;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十)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至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二)困难。将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困难。将第(十)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有隐瞒、捏造实际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行为的;

(二)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三)家庭临时性突发重大变故已得到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足以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用的。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可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可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系倾斜,也要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倾斜。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资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计财处、监察处和各系(分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 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

(三)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9-10月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一)提前告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分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身份核验。可通过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

(四)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院认定标准,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在评议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采取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原则上,建档立卡、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五)各系审核。民主评议结束后,初评结果及材料由系(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可采取系统比对、电话回访、个别谈话、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结果由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部)汇总各系(分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院公示。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八)建档备案。建立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调查问卷、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筹集不齐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库的学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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