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 11:5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3号。
第三条 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 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 招收三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 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学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 考生被学院录取后,根据需要与可能,专业可按规定依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按计划招生人数1:1.2比例提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报考我院的考生分数达到考生本省本科二表录取线,第一年学费可减免50%。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困难学生享受助学金(1000-3000元/年),学院还另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年有20%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获得不同等次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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