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6/2/29 11:1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国际代码:11796
五、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 (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位于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湖北省武汉市,是由武汉市政府主办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前身创立于190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是湘鄂两省近代师范教育的发端。2004年更名为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培养小学、幼儿园教师。2007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百余年的办学历史中,学院以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上乘而在全国同类院校中闻名遐迩。学院扎根于“通博之士、致用之才”的职业教育地基之上,与时俱进,焕发着“创造城市文化、服务工业文明”的办学灵魂。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量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汤逊湖校区(南区)座落于武汉黄家湖高校新园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马湖校区(北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总占地面积共约1180亩;校舍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学院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82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约450人)。学院有先进的教学、实验设施。现有校内实训室118个,校外实训基地160余个,馆藏图书83万余册;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全校;教学设备优良,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学院专业门类齐全、特色鲜明,涉及文、理、工、农、教育五个门类。现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公共服务与旅游学院、财经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网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等12个院系,开设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汽车检测与维修、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商务英语等60多个专业,其中有两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一个教育部校企合作项目、2个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2个市级重点专业、2个楚天技能名师设岗。
学院是湖北省、武汉市教育系统教师重要培训基地,是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拥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鉴定资质、建设部批准的二级培训资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全厅批准的冶金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湖北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电算化培训资质、湖北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十一大员”培训资质。
学院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注重校企合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实行订单(定向)培养模式,与美国、英国、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院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学生在校学习与专业的无缝对接,学院科学设计了“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并采取“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近年来,我院学生荣获44项国家级一、二、三等职业技能竞赛奖项。广大毕业生以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就业率达95%以上。
学院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牵引、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秉承百年师范求真尚德之风,弘扬高职教育创新务实之魂,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趋势为契机,面向城市社区,面向新城区,面向武汉“1+8”城市圈,覆盖全省,辐射全国,培养应用型、综合性的高素质实用人才。把我院建设成为质量优良、全省一流、全国有影响力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院长、纪委书记、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14年面向省内外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省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上、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已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艺术类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6:4比例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百分之六十+文化成绩×百分之四十)×2],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百分之七十五+文化成绩×百分之五十)的计算公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我院体育服务与管理(国际网球赛事运营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填报该专业。报考我院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报考我院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0cm以上。
第十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3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whcvc.cn
电话: 027-87758117、87758115 邮编:430064
传真: 027-87758115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 (南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