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29 15:42:00
哈尔滨广厦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大学城(学院路1号)。
第三条:哈尔滨广厦学院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2012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下志愿等同。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第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条: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奖励与收费
第十二条: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别为一、二、三等。学院还为部分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报考我院第一志愿录取考生(成绩达各省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以上),一次性减免学费1000元。
第十四条: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简章。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学院网址:www.gsxy.cn
邮 箱:57350177@163.com
邮政编码: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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