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辽宁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5月18日转发了该《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3]13号)。《实施意见》明确: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以上所述子女特指见义勇为人员婚生子女。省级、市级表彰分别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表彰)。辽宁省招考委研究决定,从2013年高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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