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正选拔、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江西职业技术大学(原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360117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881号(濂溪校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188号 (十里校区),邮政编码332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文化与思想品德等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职业技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办学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分省招生计划,一次性安排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在录取阶段,学校可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各专业实际办学条件,对相关专业计划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进行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同分考生,按照生源省份提供的位次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未提供同分位次,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以及投档、录取规则,按生源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五章 助学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船舶智能制造技术、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学费每年4120元,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现代测控工程技术、物联网工程技术学费每年4350元。高职普通专业学费每年5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年12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年8500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每年600-1000元。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2—8262600 8177701 8177702
传 真:0792—8175010
电子邮箱:jvtcz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 www.jvtc.jx.cn
招生网址:https:// zsw.jvtc.jx.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92-8262289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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