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为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录取工作,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执行提前批录取政策。
(一)考生报名。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
(二)确定入围考生。省征兵办会同省教育考试院从报考定向培养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不少于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入围考生。
(三)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省征兵办依据入围考生名单,指导考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征兵办),于7月1日前通知并组织完成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统一使用国防部征兵办配发的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义务兵体检标准组织体检,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组织政考。县级以上征兵办要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2项均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四)投档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考生的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方式进行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由定向培养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当志愿上线的考生录取数量不足时,从省内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
三、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培养,招收部队应当协助做好专业课教学工作;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一)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应当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收计划较少且分属不同招收部队的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可以混编开班)。招生开始前,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指导便利的原则,由招收部队统一指定的教学指导机构,会同定向培养高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教学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培养跟踪,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参与定向培养高校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所在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加强对有关定向培养高校的指导督促。
(二)淘汰。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1个月内,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指导定向培养高校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淘汰后空缺的培养计划,不再组织递补。
(三)毕业。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四、入伍办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五、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级别有关规定,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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