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绩效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率,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暂行办法》介绍,“双高计划”绩效管理(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双高计划”建设学校(简称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实施过程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过程。
绩效目标是“双高计划”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建设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学校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暂行办法》指出,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双高计划”建设,退出计划。
1.违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出现重大问题的。
2.偏离国家“双高计划”总体目标、社会贡献度显现较弱或学校建设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目标实现未达预期。
出现以下情形的,限期整改,并在绩效评价结果中予以反映。
1.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降低学校建设目标,减少建设任务。
2.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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