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校全称: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二、就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0号
三、招生层次:高职
四、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艺术类专业色盲色弱不宜。
(四)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招办)编印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应用日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其它专业入学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除应用日语专业教学语种为日语、英语外,其他专业为英语。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加分政策: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一、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我校不设置专业级差分,投档考生根据我校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5.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分别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进行比较,择优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理不分的省市在专业录取时,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在江苏省,报考我校高职高专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D等级。
(五)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总分排序,根据总分优先,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同分则按各省市同分规则择优录取。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1200元/年,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南翔小笼”资助育人企业奖学金、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阳光工程”招生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党委办公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69990026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cst.edu.cn招生办官网:www.scst.edu.cn/ygzs咨询电话:021-69990068/69990015
十六、其他须知:
(一)2020年秋季新生正式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二)本章程由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