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三)办学类型:普通本科
(四)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专升本
(五)学校国标代码:11652
(六)办学情况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由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教育学院联合组建设立。学校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设象湖校区、龙子湖校区两个主要教学区。
第三条 学校地址:象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6号;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
第四条 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00.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61.5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0066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26.89余万册,电子图书199.11万册,中外文期刊2500种,电子文献数据库38个。拥有比较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有教职工1397人,其中教授104人,副教授336人;研究生学历教师729人,其中博士103人;“双师型”教师54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优秀教师6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职教专家等35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76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
第八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面向全国20多个省份招生。同时与美国马歇尔大学、美国韦伯大学、美国约翰逊大学、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韩国草堂大学、马来西亚城市大学等六所国外大学联合办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招生计划的制订原则和发布渠道:
(一)需求适应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二)条件适应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发展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教育部公布的红牌专业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三)质量至上原则。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质量,并根据上年度各专业录取新生第一志愿比例、报到率、转专业率、毕业生就业率等重要数据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发布渠道:一是由相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学校授权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制四年,普通专科学制二至三年,专升本学制二年。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颁发教育部予以电子注册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或者专升本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学校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分数调剂到其它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处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依次考虑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高分者。
符合加分条件的,按各省(市)招办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艺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之和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精神,我校202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
(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体育类4400元/生·年。
(二)专科学费标准。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体育类4200元/生·年。
(三)对外合作办学类专科学费标准。根据对外合作高校的不同,收费标准分别为8800元/生·年、9600元/生·年、12000元生·年或13000元/生·年。
(四)软件类专科学费标准。8000元/生·年。
二、住宿费标准。600元/生·年到1000元/生·年。
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和住宿费等参见本校的《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学校制订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学校奖助学金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资助程序详见学校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选拔遵守国家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吃苦耐劳的学校工作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进行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69303222
传真:0371-69303789
考生申诉和举报电话:0371-69303619
招生录取信息公布网:http://zsjy.haie.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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