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西省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参加江西省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的保送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三条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jxlsxy.com)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是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向社会公布普通高职(专科)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学校是江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西省高水平高职院校、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部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省部共建院校、全省首批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培养院校。
(一)学校全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英译为:Jiangxi Tourism&commerce Vocational College)
(二)学校国标代码:12932
(三)学校注册地址:学校现有校区1个,办学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邮编330100
(四)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六)隶属关系:行政主管单位是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议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招生考试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0年招生专业有:物联网应用技术、旅游管理、广告设计与制作、酒店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新能源汽车技术、学前教育、应用韩语、证券与期货、会计信息管理、空中乘务、导游、软件技术、高速铁路客运乘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技术、投资与理财、电气自动化技术、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文秘、无人机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技术、连锁经营管理、茶艺与茶叶营销、移动商务、会计、商务管理、社会体育、物流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实务、旅游英语、商务英语、工程造价、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环境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财务管理、金融管理、旅游日语、电子商务(中英合作办学)、国际贸易实务(中英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英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美合作办学)等专业。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生源计划编制系统报送到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其官方招生刊物、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三校生类、中外合作类等分类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省录取过程中,遵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0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在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生源不足时接受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一)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按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当进档生源不足时,剩余计划调至征集志愿批次,若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省份;
(二)实施梯度志愿投档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执行,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三)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作退档处理;
(四)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按投档考生高考专科文化成绩(不分文史或理工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科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看单科成绩。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再同分,则看技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录取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按教育部门的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单独招生工作方案中有关条款执行。
(一)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根据公示后确认的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其招生计划单列。单独招生的招生计划数以学校当年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文件中所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二)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特长及获得的技能证书和大赛获奖情况优先录取。
(三)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就读意愿的,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招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报到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后15天未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在校期间经证实其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录取等各个环节中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将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普通高职(专科)专业5000元/年、中外合作高职(专科)专业11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4人间)、800元/年(6人间);书本费:500元/年(多退少补)。如果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对学费收取标准有调整,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身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系列助学奖励政策,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一)高职(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获奖学生可获得8000元/人;
(二)高职(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获奖学生可获得5000元/人;
(三)高职(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资助面约占学校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按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国家助学金二等3300/人、国家助学金三等2200/人;
(四)高职(专科)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高等学校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的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高职(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服务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对以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771544(兼传真)、0791-83771566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 邮编:330100
招生监督电话:0791- 83771987 (学校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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