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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南京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2019/12/18 14:45:00 网库英才114招生网 【 】  

 

教政法函〔2019〕17号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南京大学章程修正案(核准稿)〉的请示》(南字发〔2019〕113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南京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南京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1996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1999年,南京大学进入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2017年,南京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名单。”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面向未来,南京大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立德树人、服务国家为使命,以‘着力内涵发展,彰显南大特色’为办学思路,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模式,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的传承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设有仙林、鼓楼、浦口和苏州四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鼓楼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浦口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学校网址为www.nju.edu.cn。”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文理工医多学科特色发展、协调共生,通过学科生态的分层建设、高峰引领,在文理结合、理工结合的基础上,优化学科结构,持续激发学科创新活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肩负时代使命、具备全球视野、推动科技创新、引领社会发展的未来各行各业拔尖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办好继续教育,稳步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作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团结和动员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临时主持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工作。”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和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

  十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讨论和决定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党委和行政联合决策的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和特邀教师代表列席会议。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及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重要问题。

  “(六)部署检查学校阶段性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研究决定校级行政奖惩事项。研究处理教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专项工作和问题。学校专题办公会由书记、校长或者其他校领导召集、主持。”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七)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事务。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审查并批准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审查并批准各院系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研究生导师资格争议;

  “(七)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根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九)负责本单位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教学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本科教学重要事务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除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教学工作以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就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决策;

  “(二)审议本科教学改革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指导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等;

  “(三)评议全校重要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岗、教学科研岗高级职称聘任;

  “(四)推荐和评审重大教学奖项,对全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审议认定严重教学事故。”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公平公正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方针政策、评审办法和聘任办法等;

  “(二)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属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评审会议的评审结果,对学科组推荐和动议的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任职建议进行表决;

  “(四)调查和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五)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十、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并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十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二十四、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研究系列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二十六、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十七、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建立完善学校办学成本分担机制。”

  二十八、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编制综合财务报告,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十、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

  三十一、将第七十五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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