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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定(摘录)

2019/1/26 16:19:00 网库英才114招生网 【 】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体育类专业招生特点,制定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定。

  一、报名条件和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北京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身体健康,热爱体育事业,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其中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的考生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7,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未婚。

  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婚否不限。

  (二)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报名,其中拟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同时选报体育专业考试。

  二、考试

  (一)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二)体育专业考试

  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以下简称“专业考试”),全市体育专业考试工作委托首都体育学院具体实施。专业考试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考试工作细则》(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执行。

  1.考试项目:包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两大项

  身体素质考试项目为:

  (1)100米跑

  (2)绕杆跑

  (3)立定跳远

  (4)原地推铅球(男5Kg,女4Kg)

  专项技术考试项目为:

  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男)、体操、艺术体操(女)、武术、游泳、乒乓球。考生可从本人专长中任选一项进行考试。

  参加田径专项技术考试的考生可在下列单项中选择一项进行测试:200米跑、400米跑、1500米跑、110米栏(男:栏高1.00米,栏距8.90米)、100米栏(女:栏高0.84米,栏距8.5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男:7.26Kg,女:4Kg)、铁饼(男:2Kg,女:1Kg)、标枪(男:800g,女:600g)、撑杆跳高(男)。

  2.计分办法

  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中身体素质占60%,专项技术占40%。具体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考试地点与时间

  地点:首都体育学院

  时间:4月13日

  考生须带身份证、准考证,并按准考证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三)面试

  体育专业考试考生均须面试。

  面试内容:身高、视力、仪表(五官、体形)、协调性、柔韧性。

  面试时间:体育专业考试当天。

  报考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均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面试,但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

  三、填报志愿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选报体育类本科院校(专业)应填报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栏目内。

  四、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

  录取新生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突出体育专业特点的同时,还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和文化课成绩。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专业录取新生的高考成绩及体育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分别划定。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录取执行本科普通批最低控制分数线。

  招生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五、专业考试结果发布

  4月29日起,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网址为:www.bjeea.edu.cnwww.bjeea.cn),4月30日前,由报名单位负责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招生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现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种舞弊事件发生。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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