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将开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但同时,分类管理后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在登记管理程序、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扶持奖励、收费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区别对待,这就给各地的实践操作提出了新课题。半年来,各地密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落地找到了现实路径。
——编者
2017年9月,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但由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办教育在发展速度、发展重点、发展模式上也各具特色,这项国家新政的真正落地,还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出台操作细则。
从去年9月30日,辽宁省率先出台省级层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意见以来,地方操作细则开始密集出台。截至目前,安徽、甘肃、天津、浙江、云南、湖北、上海、河北等十几个省市相继正式发布了相关文件,为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本文选取其中9省市文件进行分析。
创新投资机制 落实优惠政策
通观九省市地方新规,主要围绕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党的领导、分类管理体制、奖励扶持政策、现代学校制度、教育教学质量及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本区域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切实落实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无疑是各地新政出台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通过对体制机制的创新以及对民办学校各项扶持政策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引导、规范和推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但同时也依然存在着待解决的难题。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是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是很多地方新政的特点。例如,辽宁、湖北规定探索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抵押和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浙江则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权可用于质押。安徽支持利用BT、BOT、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发行专项债券。湖北则允许民办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这些投融资政策的放开,在一定程度上畅通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渠道,激发了举办者创办民办学校的热情。
税收和土地是民办学校办学考量的重要成本,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土地用地和税收优惠都将实行差异化政策。例如,辽宁规定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津、河北均规定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湖北则针对土地使用,规定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的,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这些措施降低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激发了社会资本办学的积极性。
保障教师权益 推进分类登记
民办教师的权益保障是民办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实践中并非如此。为此,各地方均加大了对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力度,如辽宁、浙江、湖北等地均要求,除了按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外,还增加了企业年金制度。上海则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
为了促进不同类型学校的师资流动,推动教育均衡化,甘肃、浙江、云南、湖北均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其中,浙江、湖北分别详细规定了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后的待遇、保险、教师工龄、教龄计算、任教时间以及编制、档案关系等问题,打消教师的顾虑。
民办学校从原来的统一规制到现在的分类管理,不仅面临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也面临着重新核算资产、确认产权等一系列事宜。为此,各地根据国家关于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分别规定了1到5年的过渡期。
例如,浙江、河北要求民办学校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湖北和云南分别要求在2020年和2021年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上海则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及其他营利性学校分别要求在2019年、2021年、2020年前完成登记,继续办学。
分类管理落地 仍有待解难题
虽然各地出台的民办教育新政全面部署了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的管理问题,但现实往往会出现比政策文件更为复杂的操作问题。例如,兼具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能否选择营利性学校?目前仅有湖北在文件中规定,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但是,实践中如何拆分原来的法人主体,涉及重新设立法人、取得行政许可、土地确权、办学场所、品牌许可等问题,非常复杂。
民办学校最为关心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化如何体现?尽管地方也有规定,但都是借助原有法律框架内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等国税减免新政还需要等待国家政策的出台。现有民办学校还存在土地、房舍等重要资产权属不明确,甚至举办者资产和学校资产混同的情况,很多民办学校当初是低价购买或划拨土地,如果其选择营利性学校,将面临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大额成本,如何补交?该交多少?尚不明确。
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内,还涉及对已有学校出资者的奖励和补偿问题。目前各地的奖励补偿机制并不完全统一,湖北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出资额归还举办者后仍有结余的,可视情况给予举办者学校净资产15%的奖励。上海则将补偿金额确定为出资金额扣除合理回报,奖励则是根据年度学费收入考虑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系数进行衡量。天津则是按照法人净资产乘以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计算。这些补偿与奖励政策的出台是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行为的认可和激励,有助于提升其继续依法办学的积极性。
可以预见,各地在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过程中会持续遇到各种实践难题,这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推动,更需要地方教育、人社、工商、民政、财税等多个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破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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