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振洪:
《办法》将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得以在政府政策层面加以确立,是新时代加快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又一次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建构。可以说,《办法》系统规制了地方政府在统筹校企合作上的具体职能,尤其是在企业权益与社会责任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有利于各地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特征紧密对接的针对性政策举措。
当前,由地市(县)级政府举办的地方高职院校,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占有较大比例。同时,校企合作存在面向的产业领域跨度较大、合作面广,与行业组织关系松散,合作平台与机制单一等诸多难题,因此地方高职院校尤其要把握好《办法》的政策红利,为校企合作注入新的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培育一批教育型企业,今后,地方高职院校既要有意识地加强与教育型企业的合作,也要主动整合中小企业的教育资源,针对不同的产业形态与企业类型搭建多元化的校企合作平台,将校企合作提升到一个平台化运行的新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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