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在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这样的表述令人倍感振奋。
如何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怎样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乡村教师待遇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如何在学校生态中体现教师主体地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和教育工作者。
明确教师特别重要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意见》提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宁本涛认为,此次新表述更强调的是一种国家责任。
切实保障教师地位,还需破解哪些难题?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长童小娇认为,目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政治地位进行了确认,我国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又赋予了教师较高的社会声望,相较而言,经济地位或成为制约教师地位提升的主要瓶颈。
“应持续有效改善教师待遇,特别是基础教育教师待遇。”童小娇说。
此次《意见》特别提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在童小娇看来,尽管当前教师社会声望较高,但由于受“家有一斗粮,不当孩子王”等传统观念影响,民众选择从教的意愿却较低,而优秀人才从教的主要障碍集中在“进不来、学不好、下不去”。
童小娇分析,“进不来”一方面是因优秀人才不愿意选择师范专业,还有一些贫困家庭学生因经济原因无法深造。对此需加大师范专业吸引力,采用公费培养方式,让贫困学子求学有望,脱贫有望;同时,鼓励、帮助有志从教的学生进入师范专业。针对“学不好”的问题,需分类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而针对部分优秀学生“下不去”,尤其不愿意到乡村从教的情况,需要加强制度性设计,统筹考虑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使乡村教师工作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
在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邬志辉看来,全社会还要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把《意见》中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做好乡村教师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等工作落到实处,提升教师荣誉感和吸引力。
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让教师有获得感、幸福感也是这次《意见》的发力点。
《意见》明确,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
“保障机制应坚持三个价值标准。第一,公平标准,我国区域、城乡以及学校之间存在较大的保障水平不均衡问题。第二,效率标准,反映在中小学教师以及高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实施上,存在较大的激励作用不足问题。第三,充足标准,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财政保障还很不充分。”宁本涛说。
在童小娇看来,现阶段要做到“稳步提高增量”和“合理分配存量”两方面的考虑。“稳步提高增量”就是强调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体性提高教师待遇,而“合理分配存量”,“即在已有教育资源与经费一定的前提下,更好地完善资源配置的结构和比例”。
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提出了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的政策。
“比如说,一所学校内部,收入分配要兼顾基础年级和毕业班年级教师的工作绩效;同一个年级,不同学科特色的考核和绩效激励方式不尽相同。”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傅欣表示。
提高教师待遇,乡村教师则是重中之重。《意见》提出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加强周转宿舍建设,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等。
在童小娇看来,乡村教师是农村教育“活的灵魂”,是农村孩子睁眼看外部世界的“第一面镜子”。
“我国有330万名乡村教师,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这支庞大而特殊的教师队伍直接关涉9000万名乡村儿童的命运和未来。”童小娇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对乡村教师队伍产生积极的影响,“如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推动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等,随着乡村教师待遇地位的提高,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周转房也是乡村教师保障的重要内容。谈及一些好的经验,邬志辉说,有的地方是政府出资在县城建设类似于经济适用房的住所,还有的地方将周转房建在镇里,以解决乡村教师分散的情况。“每天下了班后都到镇上去住,这样镇上的乡村教师人数相对就多了,无论是他们集体备课,还是年轻教师的婚恋交友都有空间了。”
保障教师权益,突出教师主体地位
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离不开权益的保障。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维护民办教师权益作出顶层设计。
《意见》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但目前民办教育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问题。”童小娇说。
在她看来,民办教师吃不了“皇粮”和“财政饭”,无法与公办学校教师“平起平坐”“一视同仁”,直接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如何保障民办教师权益?“第一是法律保障,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民主参与权、物质保障权和职业保障权的落实;第二,组织管理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转变传统办学公私有别观念,重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管理、支持和规范;第三,宣传与教育支持保障,要让民办教师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宁本涛说。
《意见》还提到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
傅欣认为,学校生态圈教师主体发展要和学生发展形成一个良性互动,不能偏执地强调“一切为了学生”,尊重教师的主体发展,维护教师的教学主体地位,同样是学校发展的重大任务。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中,学校管理层要努力淡化日程管理中的行政主导,逐步加大协商一致的管理文化。这中间可以积极发挥年级组、工会、教代会、青年教师协会等基层协会和组织的力量,在学校管理中,既做到教师话语权的最大保障,又能统筹协调各方意见,让集体的智慧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傅欣说。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改进学校管理和治理方式,给教师充分的信任感和制度制定的参与权,真正由控制走向激发。比如,高校财务报销制度,繁琐的规定要列负面清单,管理的本质不是控制,而是释放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善意。”宁本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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