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官网公布了一件大事!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终于有望不再只是一句空话。
这是因为,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暂行办法》?今天,一读君(edu_yidu)为大家分享一篇专家解读。注:本文转自教育部官网,作者为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一读君略有编辑。
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两大抓手,对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点击页面底部“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暂行办法》原文——编者注)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行之当行,事者应为”;
同时,《暂行办法》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设计了集完整性、功能性、结构性、合理性、权威性于一体的监管体系,为高校教师职称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使“为者有方”,进而实现“监管有序”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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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落实高校评审自主权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对于同济大学等部分高校而言,已经早就拥有,而对于其他多数高校,一直显得有点遥不可及。
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
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并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两个月之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至此,各高校理应进行职称自主评审,然而,由于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发展水平、评审经验相差巨大,且缺乏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体系,部分权力机构因担心出现混乱而不敢放权,而部分高校尤其高职高专,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而不敢接盘。《暂行办法》的出现可谓为双方提供了指路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