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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四项管理制度通知

2015/4/9 9:59:00 网库英才114招生网 【 】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守则》等四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

3.《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4.《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人员守则》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州)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报考人员、考试机位数量、考场数量等情况,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和考务安排。

第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考务工作人员是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期间承担管理、监考、巡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具体情况,确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方式为主。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网上报名的,由市(州)考试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采用涂卡方式进行报名。

(一)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须按照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报名时间和报名要求,到指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选择报名点(市州、省直),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和打印报名信息表。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报考人员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报名资格确认后,缴纳考务费用(或网上缴费)。报名截止后,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涂卡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须按照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报名办法和报名要求,在报名期限内,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交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缴纳考务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领取准考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考时须一次性填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三门考试科目。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第九条 报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计管理机构不得予以报名:

(一)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因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考试考务费用的缴纳采取网上缴费和集中收取两种方式。报考人员缴纳的考务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报名信息有误的,可在报名截止日前,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由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和修改。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设置考点和考场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考试机位数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设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报名人数较多,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四条 考点应设有独立的考场以及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等候区和服务区。

第十五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火、应急通道等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局域网络、不间断电源、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满足考场无纸化考试要求。

 第十七条 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考点名称、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顺序号和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十八条 考点应对考试人员进行单人、单桌编排,在每台考试计算机显著位置张贴座位号,按S形进行排序,并根据考试计算机的数量,每个考场预留5%左右备用计算机,以备应急之用。

第十九条 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考场内除悬挂考试制度外,不得悬挂或摆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片、书籍等资料。

第四章 试题保管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按“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须对考试试题的保密安全工作负责,并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考试试题的保密管理工作须由正式在编人员具体负责,并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题库经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后,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存入保险柜和导入专用服务器。题库不再向市(州)考试主管部门整体下发。

第二十四条 题库保管须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题库。除考试启用试题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题库。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工作的要求设置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管护。专用服务器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网进行连接,不得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项。专用服务器须设置开机密码和开机锁,分别由2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前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工作流程,采用加密技术在题库专用服务器上随机生成考试试卷。

第二十七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生成的试卷题库,向考点传输应通过数字加密技术,在财政内网专线进行传输,由专人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程序一次性操作完成,试题传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开考前24小时。传输至各考点的试卷,只有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考试数据通过加密技术上传至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同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中的试题和考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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