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2.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五)烈士子女,其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七)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统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顾条件,只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二、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注:我省2015年普通高考照顾政策如有变化,以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最新出台的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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