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浙江、四川等13个省份把思想品德及见义勇为列入加分名单,山东省甚至在自选项目里仅保留了“见义勇为”一项加分。
将思想品德和“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名单,其可圈可点之处在于,改变了原先较为片面、单一的教育评价标准,同时向社会传递了多当好人,多做好事的社会正能量。可是,将“见义勇为”之类的行为公平公正地量化,并非易事。如果推行不当,很容易让“好人好事”成为敷衍,甚至滋生造假行为。这样,原本希望通过“加分”促进德育发展的初衷,很可能导致“公平减分”。
其原因有二:一是把事关多数考生的教育机会作为一种个别考生的奖励合不合适?
必须认识到,大学虽然强调德才兼备,但无可否认,主要还是做学问的地方,在种种加分政策面前,教育机会作为“特殊奖励”,在保证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偶一为之无妨,但作为一项政策就值得商榷了。大学毕竟不是品德收容所,如果一名学生“德”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但“才”方面却捉襟见肘,甚至差了一大截,岂不是违背了大学“做高深学问”的目标?从国际范围看,美国等一些国家也在反思、调整自己以往的向少数族裔加分倾斜的政策,其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依靠优惠政策进来的学生发展得并不好。我们难道不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吗?
二是,是把工作做在前面,在考前想办法增加他们的考试硬实力,不破坏公平竞争的规则,还是冒着破坏公平的质疑,仅仅事后“加分”了事?
将“思想品德”放入高考加分项,目的显然是提升大家对“德育”的重视,奖励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以此为切入点来推进整体“德育”水平的提升。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也是一个日积月累、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德育”也应该贯穿教育过程的始终,甚至渗透到学生学习、生活的每个细节。当然,“见义勇为”这样的好人好事也是需要鼓励和发扬光大的,除了直接、粗放地将这样的孩子推入一个很有可能不适应的甚至跟不上的大学环境这样的“土豪”做法,不如细水长流,学习一下国外,给大学更多合理的自主权,设立一个合适的时间差,提前发现这样一部分学生,做一定的测试之后,根据学生的特质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培养和辅导,帮助这部分学生提前做足了努力,然后在高考时再和普通的同学在一个平台上竞争。这样,一方面,“见义勇为”的学生可以得到一定的重视和鼓励,另一方面又符合教育规律,促进孩子努力提升自我,尽量符合目标学校的要求,学生和学校都可以一举两得。
以往诸多事实提醒我们,在涉及高考问题上,人为因素越少越好,这也是近年来加分政策屡遭诟病且越来越少的主要原因,因此不难想见,如果操作不当,即便是给个别考生见义勇为的“加分”也很容易成为部分人权力寻租的温床,因此更要慎重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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