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省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现将做好推免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推免工作制度。
具有推免资格的招生单位,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和完善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要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推荐、接收条件;校内院(系)要成立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推荐及接收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 认真组织实施推免工作,提高选拔质量。
推免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择优选拔。各推免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推免工作管理办法,精心部署认真实施;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办法及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制定接收考生的复试办法,可进行差额复试;要树立质量意识,切实把推免生工作作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综合评价,不断完善择优选拔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要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要统筹各学科和专业布局,促进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水平提升;要认真做好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团”和“硕师计划”专项推免工作;要统筹推免和统考招生,所有专业必须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考生,保障统考考生的平等竞争机会,维护教育公平。
三、加强推免生校际交流,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体系。
推免工作提倡不同高校学生交流融合,激发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学科交叉,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在本单位推免办法中须准确完整写明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及考生相关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所有推免生名额均可用于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学术型推免生留本校比例不得超出教育部下达的留校限额;专业学位推免生名额留本校比例暂不作规定,鼓励学校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开展推免生工作,学术型名额可用于推荐攻读学术学位研究生(包括直博生)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仅限用于推荐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各单位的推免补充计划必须由教育部统一下达。
四、加强监督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督保障体系建设,要从制度上保证纪监部门对推免生工作的职能监督作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推免工作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选拔公正。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都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名额、推免办法,并对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推荐和接收一律无效。要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各具有推免资格的招生单位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将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含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研考处。10月25前将填好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报研考处,进行检查。招生单位在发放推免生表格时要做留校、外推的标记,以便省招办检查核实。各单位报送的推免生名单汇总表须经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