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
对比2013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西周初年,周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三、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课程所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学领域中的其他课程,特别是与现代部门法课程相比,其难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辩性、技术性,而是对历史环境的认识、对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土壤的理解。可以说,如果考生不能进入到历史的环境之中,在对历史上法制发展有一个基本的、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去学习,理解,而是仅仅就局部问题去死记硬背,就会感到处处是难点、处处有障碍,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各项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演变的线索,清楚地了解该项制度或问题在历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位"与"盗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四、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